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做貸款業務嗎?
不可以,融資租賃公司沒有貸款資格,這樣做是違法的。
(1)抵押是一種買賣交易,買受人不僅取得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取得物品的所有權。融資租賃是租賃行為的一種。雖然承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造成的成本和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的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抵押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賃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租賃物視為長期應收款;承租人計入固定資產進行折舊。抵押購買的物品屬于買方,因此包括在買方買方負責資產負債表和折舊攤銷。
(3)以上兩項導致稅務處理的差異。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可以從應計收入中扣除攤余折舊,承租人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攤余折舊。在抵押貸款交易中,買方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攤余折舊,買方也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利息成本。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可以在一些西方國家享受免稅投資。
(4)從期限來看,抵押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貨物的經濟壽命,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往往相當于租賃貨物的經濟壽命。因此,融資租賃獲得的同一貨物的信用期比抵押獲得的要長。
(5)抵押貸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立即支付部分貸款;融資租賃是一種全額信貸,為所有的租金價格,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額外費用提供融資。雖然融資租賃通常在租賃開始時需要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比抵押交易所需的即時付款要少得多(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買方需要用現金支付至少15%的貸款)。因此,對于同一物品,融資租賃提供的信用總量一般大于抵押交易提供的信用總量。
(6)融資租賃和抵押交易在支付時間上也有差異。后者一般是每期期末,抵押前一般有寬限期。融資租賃一般沒有寬限期,租金在租賃開始后支付。所以租金的支付往往是在每期的期初。
(7)融資租賃到期時,租賃物通常有殘值,承租人一般不能隨意處分租賃物,需要辦理交換或購買手續。抵押交易的買方擁有指定抵押后的交易物品,并可隨意處分。
(8)融資租賃的標的物一般是機器設備等壽命長、價值高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