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從從什么時候開始征收的?;美國個稅經歷了七個發展階段:1980年頒布《個人所得稅稅法》,只對在華外籍勞工征收,起征點800元;1986年,《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頒布對國內公民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1986年,《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頒布對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1994年分稅制改革,實行新《個人所得稅稅法》,起征點確定為800元;2005年,起征點調整為1600元;2007年,起征點調整為2000元;2008年,起征點調整為3500元。
個人所得稅從從什么時候開始征收的?
的這個過程是這樣的:1980年《個人所得稅稅法》頒布,只對在華外籍人員征收;1986年9月,國務院發布《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對境內公民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1986年1月,國務院發布《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1994年,三種稅合并,實行新的《個人所得稅稅法》。起征點確定為800元(標準名稱應為"800元").與此同時,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將個人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