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賣假貨,成本低,利潤高,成了商家們關注的“商機”。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侵犯到了他人的知識產權,輕則接受行政處罰,重則面臨刑罰。近日,鄭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我局立案調查以案說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可能面臨刑罰,因涉案金額較大,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鄭某可能面臨刑罰。
[案情回顧]
2023年4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聯合市公安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鄭某在海豐縣城東鎮的某住宅和某廠房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在其住宅發現大量二手光貓,其品牌包括中國移動、華為、中興、諾基亞等,屋內并設有風槍、光纖等維修拆卸光貓的設備和光貓燈等光貓配件。在廠房,發現陳某林(鄭某的妻舅)在拆卸回收的舊光纖接入用戶端設備(光貓)并進行檢測,現場放置有舊“”品牌光纖接入用戶端設備(光貓)、重新包裝的“”品牌光纖接入用戶端設備(光貓)成品、標有“”注冊商標的銘牌塑料外殼、標有“”注冊商標的銘牌標識、“”注冊商標產品外包裝紙盒等物品。當事人鄭某現場無法提供“”注冊商標證或注冊商標使用授權書。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采取扣押措施,并對鄭某、陳某洪(鄭某的妻子)、陳某林(鄭某的妻舅)進行詢問調查。
我局立案調查后,邀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商標持有人進行鑒定,確認上述涉案產品系假冒“”注冊商標產品。通過對鄭某調查,案件事實是:鄭某回收二手光貓,并進行翻新改造,貼上“”標識再進行銷售。從2023年3月開始至被查處時,共約銷售臺“”品牌翻新光纖接入用戶端設備(光貓),貨款共計約元;被我局現場扣押未銷售“”品牌翻新光纖接入用戶端設備(光貓)36臺,據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價格鑒定,貨值金額為元。本案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元。
經我局調查認定,當事人鄭某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且貨值金額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我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理闡釋]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樣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看似利潤豐厚,商機滿滿,其實已經違反了法律,侵犯到了他人合法權益。
商標作為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定的無形財產,我國法律法規已經明確給予保護,社會上也已經形成尊重知識產權,尊重他人勞動成果,保護和激勵創新的共識。生產商、經營商務必提高對知識產權的認識,遵守法律法規,規范生產、經營行為。消費者也應該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仔細觀察商標,避免買到假貨。如果買到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可通過向相關部門投訴或其他正當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參考]
1.《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4.《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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