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逍遙鎮”“潼關肉夾饃”商標糾紛答記者問。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出,從法律上,“逍遙鎮”作為普通商標,其注冊人并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颁P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其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并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內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問:“逍遙鎮”“潼關肉夾饃”商標注冊情況是怎么樣的?如何看待“逍遙鎮”“潼關肉夾饃”商標糾紛事件?
答:經查,截至目前,逍遙鎮胡辣湯協會有效注冊“逍遙鎮”商標3件,分別為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2004年6月21日注冊的第號“逍遙鎮”、2008年2月28日注冊的第號“逍遙鎮”、2009年4月7日注冊的第號“逍遙鎮及圖”,核定使用在第29類“胡辣湯”商品或第43類“餐飲服務”上,均為普通商標。其中第號、第號“逍遙鎮”商標,起初由個人注冊,后逍遙鎮胡辣湯協會通過商標轉讓取得該商標專用權。
“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其注冊依據是《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經查,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準注冊第號“潼關肉夾饃”圖形加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肉夾饃”商品上。原商標注冊人為老潼關小吃協會,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準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為潼關肉夾饃協會。
從法律上,“逍遙鎮”作為普通商標,其注冊人并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颁P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其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并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內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責成地方相關部門深入了解事件進展,加強對各方保護和使用商標的行政指導,積極做好相關工作,依法依規處理有關商標糾紛,既要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又要防止知識產權濫用,處理好商標權利人、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
熱評
特色小吃商標該如何正確保護
叢立先
近日,河南省西華縣逍遙鎮胡辣湯協會就其注冊的“逍遙鎮”商標向商戶維權事件,陜西“潼關肉夾饃協會”起訴一些小吃店商標侵權事件,將地方特色小吃行業協會商標維權的爭議推至前臺,其中的一些問題值得思考。
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標,可能是普通商標,也可能是集體商標,還可能是證明商標。不同性質的商標,給予其保護的程度及其需要承擔的社會義務是有區別的。因此,要注意區分地方特色小吃商標的不同類型所對應的不同情況,分別考量其在商標法意義上的權利義務。
一般而言,帶有地理特征屬性的地方小吃商標,不宜由行業協會以普通商標形式加以注冊并謀取私權利益,而宜由合規的協會組織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加以保護,并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
這是因為,地方特色小吃是傳統飲食文化特色的凝聚積累和發揚傳承,除了可能涉及商標利益,還涉及相關民眾對其加以利用的實際利益,甚至關涉相關經濟業態的健康發展。所以,關于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標保護,要注意處理好幾個關系:商標注冊與商標使用的關系,商標使用與商標維權的關系,商標私權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以及商標行業利益與經濟業態的關系。
保護商標專用權是我國商標法的基本立法宗旨之一。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商標注冊會為權利人帶來充分的法律保障。商標使用是商標價值的實現和商標法的價值體現,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行為已經成為商標法的規制對象。具體到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標注冊與商標使用,尤其要注意消除對于其中核心資源的公共地名和通用名稱以及功能描述特征的不當注冊、惡意搶注、囤積牟利等商標注冊行為,即便正當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也要給商標使用留出充分便利,為商標的在先使用者留出應有空間。
商標使用是商標具有生命力的源泉,其貫穿了商標法的始終。而商標維權是權利人為了自身利益不受損害所尋求的法律救濟行為,正當合理的商標維權應該得到支持。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標維權,應是商標權利人對于侵權者的維權。如果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行為或商標權受讓行為,而其商標維權又是“商標維權逐利”,則要思考其維權本身是否正當,慎重考慮其“維權逐利”指向的商標使用者使用商標行為的正當性。當前,隨著知識產權對于市場經濟發展和市場主體價值實現日漸重要,知識產權非實施主體的“維權逐利”現象已經從專利領域向版權和商標領域擴展,應當認真考量其對創新社會和信譽社會知識產權發展的利弊。
包括商標在內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帶有財產屬性的私權,這種私權同時帶有很強的公益屬性。商標的財產屬性私權,產生于商標的實際使用和商業投入以及商標信譽的積累。地方特色小吃并非某個企業或某個組織的私人創設、私人投入或私人信譽,而是歷史地理文化傳承中形成的實際利益。地方特色小吃名稱如果成為注冊商標,必然一定程度上帶來商標私權保護和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如何協調好其中的商標利益,關系到民眾和消費者的實際利益,需要相關管理者發揮智慧、借鑒經驗,也需要相關裁判機構依法辦事。
不能將地方特色小吃商標異化為某個組織或某個地方機構的行業利益,而應從有利于經濟業態健康發展的角度做出利益分配和制度安排。作為中華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標注冊、商標使用和商標保護,不能簡單機械地套用商標法的原則性規定,而應該考慮制定科學合理的專門性制度安排。如果科學合理地利用好商標制度,會帶來應有的促進作用,大大降低消費者對于喜聞樂見飲食文化的搜尋成本,激勵行業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維護特色小吃品牌信譽,從而保障消費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經濟日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微信
監制/張益勇
主編/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