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辦事指南
一、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第三條:“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二、申請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機構名稱、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機構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名單、辦公場地、聯系方式等,申請人簽字簽章(或機構負責人簽字及公章);
(二)工商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四)從業人員及其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六)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七)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遞交申請資料。
(二)受理。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蓋財政局部門相關印章的受理單。對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doc,出具加蓋財政局部門相關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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