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記賬許可證辦理需要什么條件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二、代理記賬機構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于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五條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嗎?代理記賬許可證辦理要符合哪些條件?,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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