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事實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一)在先權利使用時不構成商標侵權
使用人對自己享有權利的標記進行正當使用。如正當使用自己的姓名、商號或其他標記。因使用人的在先權利合法,其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指示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使用人為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標明出其專供于某品牌打印機。
(三)敘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哪些情況下,使用了他人的注冊商標也不構成侵權?,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四)公正報導、評論、批評等合理引用第三方商標
在新聞媒體、學術論壇等正當場合,為報道、評論、批評、研究等目的使用別人的商標符號,不構成侵權。唯使用者有責任避免誤導公眾,不得損害他人商標權益。
(五)商品包裝和廣告中的形容詞、姓氏和地名
在商品包裝和廣告等宣傳材料中,使用別人商標的形容詞、姓氏和地名,并不會構成侵權行為。比如用“蘋果”品種的蘋果制成的飲品可以宣傳為“蘋果口味飲料”,而不需要得到蘋果公司的授權。
(六)商標被注冊人同意使用
商標被注冊人允許他人使用,或者將商標出讓或者許可使用的情況下,被許可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商標符號,不構成商標侵權。
(七) 商標的通用化
這涉及到通用名稱的認定問題,通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本行業(yè)中俗稱的名稱。他人將已經(jīng)通用化的商標標識在已通用化的范圍內(nèi)使用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且不足以造成混淆、誤認的,應當認定不構成侵權。
以上就是使用他人商標但不涉及商標侵權的幾種情況,雖然這些情形下不會侵犯他人商標權,但是商標侵權行為的判定要根據(jù)實際情況綜合判定,建議大家在使用他人商標時還是要謹慎行事,最好是在獲得他人許可之后再使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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