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刑法》第215條之規定,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從構成要件來看,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情節犯,即“情節嚴重”才能達到立案追訴標準。那么,什么情形屬于情節嚴重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15條規定的“情節嚴重”:(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相較于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在情節上多了商標標識數量的認定標準,便于此類案件的司法認定。非法經營數額與違法所得的具體內涵見“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律適用部分”。
2.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215條之規定,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存在兩個量刑檔: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③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0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5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③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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